由于客观上,中国A股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,国内新经济企业在科创板到来前,往往达不到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盈利要求,漫长的上市等待期,将会是对企业现金流的重大考验,极有可能致使企业丧失最佳发展机遇,甚至失去竞争力。于是许多公司开始谋求境外上市,VIE模式应运而生。
对于电信、科技、媒体等部分行业而言,中国政府设立了外资准入限制。外资不能直接投资于国内相关行业,VIE结构却为接受国外资本投资提供了渠道。
就理论而言,企业在境外注册后,能够通过外资入股的方式来对境内的业务经营实体进行操控,即WOFE直接运用股权投资的手段获取内资公司的实控权。
我们可以看到,近年来在食品领域、生物医药领域、金融服务领域乃至建筑领域、能源领域都出现了VIE架构。
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采用注册制,上市门槛相较国内而言较低。纳斯达克对拟上市企业不存在营收、注册资本金等关乎财务指标的硬性限制,同时也没有经营年限的要求。
因此,相较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,成熟的境外资本市场并不看重拟上市企业的短期盈利。
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的原因为: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,成立程序快捷、维续成本低廉、保密性高;宽松的外汇管制;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、预提税、资本利得税、资本转移税、继承税、遗产税或财产税。
BVI 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,股东用自己100%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,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,若以后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,该项收入进入BVI公司而非个人,BVI免税且具保密性,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,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。
运用中国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,通常会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,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。
对于BVI而言,股东信息保密,每年无需做审计报告,是无法通过上市监管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般企业会选择监管更加严格,但是又无税收的开曼公司作为海外上市主体。
除此之外,将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,是因为目前中国香港只允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、中国、百慕大、开曼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。
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,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中国香港公司,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。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。
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%的预提所得税(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)。
大陆和中国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,对中国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%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。
在VIE架构搭建过程中,BVI公司、开曼公司,香港公司都有着各自的分工与用途,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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